上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

上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(目的和依據)
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,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,根據國務院《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》(國發(fā)〔2007〕24號),參照原建設部等七部門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(建住房〔2007〕258號),結合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試行辦法。
上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(適用范圍)
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(qū)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、供應、使用及監(jiān)督管理。
本試行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,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(yōu)惠,按照有關標準建設,限定套型面積、銷售價格及租金標準,面向本市城鎮(zhèn)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。
上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(管理部門)
市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,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制度、政策、規(guī)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。區(qū)(縣)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該行政區(qū)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、供應、使用及監(jiān)督管理。
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。區(qū)(縣)房屋管理部門是該行政區(qū)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。
市和區(qū)(縣)發(fā)展改革、城鄉(xiāng)建設、規(guī)劃國土、財政、稅務、民政及監(jiān)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與監(jiān)督工作。
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、區(qū)(縣)房屋管理部門、街道辦事處和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,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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